人生第一次被告,
告我的人竟然是洪秀柱前主席。
上個禮拜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函,
是國民黨提起刑事自訴,告我和志豪。
提告理由是,我在記者會上說黨產是「不義之財」,構成「毀謗罪」。
第一次收到自訴函,
認真拜讀一下,覺得國民黨還是不改幽默的特質!
在【證物及附件】中,其中一項【證物】是「教育部辭典修訂本」,訴狀寫說「依教育部定義,不義之財是貶抑之詞」,所以叫做毀謗。
真 的 hen 幽 默 。
記者打來問我的回應,我的回應如下:
國民黨當年強奪人民私有土地,長年侵佔,這種強奪豪取的行為,如果不是不義之財,什麼才是不義之財?
如果,只是把事實說出來,就叫做毀謗。
那我要再說一次:
國民黨長年以不當方式侵佔國家甚至人民財產,毫無疑問,就是濫用權力獲利的不義之財!